(1) 首先告诉你,它上面写的1800KV代表180万V(1800千伏bai,K就像千米的K一样,代表千),这个绝对是假的。好多电棍都标好几百万V,那是更本不可能的,一般在空气中尖端放电是1万V击穿1CM的空气,所以你想想,180万V。。。。。多恐怖,那要有2米的电弧呢,肯定是假的。
这个图上看就是2-3cm的电弧,大版概4万V最多了!电晕人可能性很小,非常小。你要是想电晕人得需要大家伙呢!
(2) 上面的 1800K VOLT 表示电压来,VOLT 是电压的单位 伏特。
下面的自是厂家的对产品定义的型号,后面 800 是序列号。
至于电人哪儿会晕? 颈部以上,很容易晕! 心脏也会,特别危险! 除非非常必要,否则请勿尝试。
(3) 你这个功率在10万伏以下,最多也就是疼一会,电晕的话最少要在20万伏以上了
(4) 800型毫无杀伤力,你被骗了。呵呵。而且JSJ不是原厂,是仿货。
(5) 你是特警?特警这种问题还用问网友么?问你同行!再说这是你行内事你最懂受过电棍打击的人身体受什么影响?
(1) 是合法行为。
自卫作为一种阻却违法的理由,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他人的即时非法打击并没有机会为其抵抗打击而诉诸法律时,而对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击以防卫自己不受身体伤害,其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打击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需要注意:
自卫中的武力行为的使用,必须首先具有对方的暴力行为,或至少自卫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存在。非法的暴力行为一般包括犯罪行为,如谋杀、非预谋性杀人、企图的谋杀的殴击、袭击等,和侵权行为(一般是殴打和恐吓),对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进行自卫。
对加害行为以武力进行自卫所要满足的条件在于自卫者必须合理地相信:
(1)本人处于即时非法的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
(2)自卫中使用的武力是避免遭受这一危险所必需的。
自卫中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在合理的限度以内,法律认为自卫中武力的程度必须为自卫者意图抗击加害行为的武力程度具有合理对等关系,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即单纯的身体伤害的威胁,只能以非致命的武力(Non-deadly force)进行自卫;对于对方的致命打击,即死亡和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可以以致命的武力(Deadly force)进行自卫。但是对于对方的非致命打击却不能使用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因这种自卫超出了合理的武力限度。
在遇到致命打击的危险时,受害人是否绝对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回击,有的法律和判例中强调必须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只有在不能退却以避免受到致命的打击的时候,才可以以致命的武力进行自卫,另一些法律或判例则没有要求首先采取退却的步骤。参见“退却的必要”。 派出所有权利没收电棍吗?
(1) 有权。
电棍属于警用器械,个人持有是违法的,一般是没收、拘留或罚款。
如果是企业持有电棍,那么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并且只可以在单位内使用。
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企业所持有的电棍已经超出其使用范围,那么有权对其进行没收。
电棍属于警用器械,必须持专门的警用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销售,而购买者必须持警官证及其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方可购买。
私自进行电棍等警用器械销售,将按照《公司法》、《个体经营企业管理条例》进行相关处罚。
私自出售电棍是非法行为,无公安部门介绍信而购买电棍同样违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版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条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警械是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而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高压水枪、手铐等警用器械,是人民警察的专用装备;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和销售,电警棍属权于限制流通物。
(2) 有权没收的,警用装备是受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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